湖南科技大学采购评审 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审定,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应当视为评审专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遴选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活动,并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四)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管理。评审专家的遴选采取公开征集、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可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采购中心。
已批准进入省、市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在册专家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后,可直接聘用。
第六条 采购中心依据评审专家条件,会同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提出评审专家建议名单,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录入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采购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按照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采购评审工作,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解答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定期接受采购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评审专家的确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规定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二)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
(三)采购中心须将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四)参与评审专家抽取的相关经办人对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评审时间、地点等信息由采购中心负责通知到评审专家本人。
(五)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直接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第十二条 采购中心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评审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续聘;聘任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与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不良行为。
(一)被抽取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学校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对外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 在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
(二) 因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三) 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政府采购校内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科大办发〔2015〕11号)同时废止。